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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
http://www.gangguanzhidu.com 2021年2月8日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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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教法發〔2021〕1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各高等學校,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教育重要論述,全面推進依法治教,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教政法〔2019〕17號),結合我省教育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教育行政執法責任機制。堅持依法行政,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抓教育治理,增強教育法律法規的剛性約束,提高教育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教育管理職權,在履行發展教育事業、提供教育公共服務職責的同時,切實履行教育事業管理和行業監管的法定職責,承擔起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責任,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執法權力。要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根據有關規定,實現行政執法職能相對集中行使,并搞好執法條件保障,提供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等調查取證條件。
二、建立教育行政執法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全省教育系統權責清單基礎上,全面梳理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事項。重點執法范疇為,查處違法舉辦學校(包括大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和舉辦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查處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規招收學生,違規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違規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學業證書的行為;查處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擅自分立、合并,擅自變更名稱、層次、類別、舉辦者,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行為;查處教育培訓機構違規開展培訓行為;查處普通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查處教師違法行為;查處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查處國家教育考試中的嚴重作弊行為,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由教育行政部門以行政執法方式管理的事項。2021年上半年,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公示執法事項清單,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機制。積極推動行政編制人員和具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員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取得執法資格。落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2021年上半年,省、市、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行政執法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將全省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統一納入山東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強化執法人員職業保障,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執法服裝和標識,完善基層執法人員保險制度,有條件的地方應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鼓勵、支持教育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專項培訓,重點開展行政處罰及教育法律培訓,提升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業務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四、嚴格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機制。暢通教育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做到有訴必復、有案必查。加強對各類辦學主體辦學活動的綜合監管和日常監管。規范教育行政執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聽證等合法權益。完善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量化、細化教育行政處罰事項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省教育廳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修訂及時調整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指導基準。健全教育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強化執法信息事前、事中、事后公開,公開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推進教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完善執法文書,加強執法過程錄音錄像,完善執法檔案管理,固定保存執法證據,實現執法全程留痕。健全完善重大教育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規范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
五、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與教育督導協同機制。探索內部監管與外部評價、政府履職與規范辦學有機聯系、有效融合機制,對教育督導和行政執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實現信息共享、快速反應、高效協同。推進行政執法與教育督政有機結合。將行政執法納入現有教育督政體制;推動教育督政向綜合教育執法轉變,運用行政執法手段提高教育督政實效,探索將涉及督導指標的行政執法情況直接用于督導結果認定。推進行政執法與責任區督學有機結合。將教育執法資格作為督學選聘的重要條件;推動執法與督學方式優勢互補,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區別對待不同情況,適用督學與執法快速處置;針對督學側重發現問題前置預防、行政執法側重事中事后監管的特點,探索執法與督學分工協作。推進行政執法與督導結果運用有機結合。提高行政執法在教育督導中的權重,建立督導保障行政執法結果落實機制。在濰坊等地設立教育行政執法與教育督導協同改革試驗區,進行改革試點,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六、創新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機制。探索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積極會同財政、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針對教育經費法定增長不到位、非法辦學(園)辦班、義務教育學段學生輟學、學科類教育輔導(服務)市場混亂等現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聯合執法。實施教育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科學編制年度規劃和檢查清單,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同一個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或檢查事項相同的,盡可能合并或聯合隨機檢查,減少對學校正常辦學活動的干擾。加強信用監管,建立教育行業誠信檔案,記錄辦學主體違法信息,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懲戒機制。積極培育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并幫助其提高專業能力,推動行業自律,加強社會監督。結合教育實際,通過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說服教育、勸導示范等非強制手段推行柔性執法。依法、審慎梳理教育系統對企業等當事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形成本系統“不罰清單”和“輕罰清單”,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七、加強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考核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法制工作機構建設,選配合格工作人員,履行執法監督職能。要將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納入對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標體系,作為評估教育行政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內容。建立教育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下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行政執法情況在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中一并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健全教育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對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或者違規干預執法等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予以通報。保障執法對象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發揮行政和司法監督、糾錯作用。探索建立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第三方評價機制和群眾評議反饋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教育行政執法公信力。
山東省教育廳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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