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和做好招生工作,保證我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考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國民航大學。學校現有天津東麗、寧河兩個校區,以及遼寧朝陽、內蒙古呼倫貝爾、新疆石河子三個主飛行訓練基地。校區占地面積3129畝,建筑面積104.7萬平方米。上級主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局。
第三條 辦學類型: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人才培養層次:本科、碩士、博士。學校面向包括港、澳、臺地區在內的全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
第四條 證書頒發:凡具有中國民航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中國民航大學。
第五條 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監察部門、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學校招生工作。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執行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招生計劃編制根據國家政策、民航與社會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畢業生發展選擇等因素科學制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上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和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下達的文件執行。各省分專業的招生人數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我校除普通類型招生外,還設置有國家專項計劃、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國家民委專項計劃、南疆單列計劃、體育保送生、藝術類、民航企事業單位定向就業等招生計劃,以上計劃數均包含在學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中。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計劃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在錄取過程中,堅持集體決議、公開透明原則,根據各省(區、市)的報考生源情況,適當使用。
第四章 專業錄取要求
第十二條 普通高考生須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飛行技術、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英語、法語、翻譯專業外語語種要求為英語。其他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但考生進校后,以英語為外語語種安排教學。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報考須符合我校相關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我校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藝術類、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民航企事業單位定向生、港澳臺僑等類型考生的報名、錄取應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報考飛行技術專業需提前在《中國民用航空招飛信息系統》報名注冊,預選初檢、體檢鑒定、心理測試、背景調查等環節均取得合格資格;報考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需通過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表(導)演類—服裝表演方向”的藝術統考。
第十四條 由于民航行業及專業工作性質特殊,工科試驗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航空安防管理專業建議女生謹慎報考。
第十五條 結合民航專業特點,報考考生單眼裸視未達到E字表4.0及以上,存在語言、發音、聽力障礙考生不宜就讀工科試驗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專業。色盲、色弱考生不宜就讀工科試驗班、信息安全、飛行器適航技術、飛行器質量與可靠性、飛行器運維工程、應用氣象學、交通管理、航空安防管理專業。報考航空安防管理專業的考生,建議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
以上不宜就讀的情形,請考生謹慎報考,但不作為限制報考的要求。
第十六條 學校法語專業與天津外國語大學開展聯合培養,第一至三學期集中到天津外國語大學學習。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錄取工作在教育部、中國民用航空局的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生源省份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其它類型招生調閱檔案規則按教育部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飛行技術專業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該批次招生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該批次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條 對擬錄取普通類考生的專業安排,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即從高分到低分依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逐一分配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對于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如無同分排序規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進行錄取。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全部錄取。
對于進檔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安排在招生計劃尚未完成且適宜就讀的專業。除飛行技術、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學校承諾進檔考生服從調劑不退檔。
部分本科專業實施大類招生與培養,相關招生專業名稱、代碼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最終公布的為準。
定向就業招生、飛行技術、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港澳臺僑等招生類型及專業按當年我校發布的招生簡章所確定的錄取辦法及錄取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民航大學中歐航空工程師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我校系統引進法國精英工程師培養模式和法國航空工程師培養的優質教育資源開展的“精英教育”,以“工科試驗班(中歐航空工程師)”為招生專業名稱,從部分省市直接招生。高考投檔成績須超過當地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以下簡稱控制線,相當于原一本線標準)或一本線一定的規定分數。各地具體規定分數:新疆、海南、內蒙古120分;黑龍江110分;貴州、廣西100分;河北95分;甘肅、遼寧、陜西90分;云南、安徽、湖南80分;河南、重慶、四川75分;廣東、吉林70分;湖北、山東65分;福建、江西、山西、北京60分;江蘇55分;天津50分;上海40分;浙江30分。
已錄取的新生還有機會參加中歐航空工程師學院組織的校內選拔,具體選拔辦法將在我校招生信息網和中歐學院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省份投檔考生專業志愿填報情況,學校有權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學校有權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撤回該省部分招生計劃。尤其是飛行技術、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等專業,涉及到航空公司定向培養,招生計劃需根據生源情況在全國范圍內調配,需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條 對于錄取到我校的普通本科和國家專項批次的考生,在滿足學校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可調整其專業。只要考生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且滿足相關轉入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便可申請轉入該專業學習。
第一,所有省份文科、理科、綜合改革、歷史類、物理類等科類高考投檔成績位于我校在該省份普通本科和國家專項批次錄取總人數的前10%者。
第二,高考投檔成績超該省控制線或一本線90分以上者(含)(按750分滿分計)。
第三,對于高考綜合改革地區,選考科目在“物理、化學”中有任一門滿分者。
飛行技術、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不可轉入。工科試驗班(中歐航空工程師)專業須參加校內選拔,具體選拔方式見新生轉專業相關通知。
第二十四條 入學通知書由學校招生辦公室按學生檔案中的地址郵寄。錄取結果將在學校招生網站上公布。
第六章 收費標準、獎助學金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批準的學費標準收費。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專業每年學費15000元,其余本科專業每年學費5200-5800元。住宿費:4人間每生每學年1200元。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最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目前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人民獎學金以及民航企事業單位捐助等各類獎助學金。其中,獎勵類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資助類獎助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按定向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享有企業設立的定向獎學金(用于交納學生學費、住宿費)。
第二十七條 學校構建了“以助學貸款為主要渠道,獎助學金為重要輔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為有效補充”的資助體系,全方位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有效資助,實現“應助盡助”,決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二十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解決學費與住宿費。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與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咨詢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向學校學生資助部門咨詢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九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各專業報到地點及住宿所在校區最終以錄取通知書發布的為準。無論何種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所在學院請假,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學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學籍管理規定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飛行技術、工科試驗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應用氣象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航空安防管理等專業的學生實施“準軍事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招生咨詢電話:022-24092126
招生網站:www.cauc.edu.cn/zsb
招生微信號:cauczb
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022-24092242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凡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簡章等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國民航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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